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徽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21日
黄山市徽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推进政府效能提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以及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17〕5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四)政府债券资金;
(五)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其他政府项目投资资金。
第三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各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规划,结合政府综合财力,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项目库,并于每年9月进行动态调整。各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区别轻重缓急,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筛选出当年拟建设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评估审核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建议,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章 项目资金预算与拨付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面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将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纳入部门预算,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工程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区财政局按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批复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条 应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及时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并将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及时报区财政局备案,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依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遵循“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坚持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实行专账核算。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投资预算、年度用款计划结合项目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
第三章 项目资金结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办理。
第九条 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束且质保期满再清算。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条件进行施工建设,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如有变更的,严格按照徽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后有结余资金的,原则上应全额缴回区财政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结算,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要求进行审计,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批制度。项目竣工审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将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和审计报告,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坚持“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要求,全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机制,编制项目投资预算同时,确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竣工后,主管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局根据需要,选取开展绩效评价复查工作,并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部门考核的依据。对绩效评价不佳、资金损失浪费的项目,取消项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及部门评优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强化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管理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复核把关,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有效和完整负责,并接受监察、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需要,应当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掌握工程进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项目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
(三)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六)超过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七)应当招标采购未招标采购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建设单位、个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